上一部分说到了程序法问题,我们对咱们的一般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每个程序要经过哪些时间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昨天写了那个日记以后,大家都来看,还有许多留言,有补充,有指正,也有讨论,还有利用日记这个平台的相互争吵,不管怎么样,能对大家有点儿帮助,我很高兴,只是没法一一回复大家,还请大家能理解和原谅。
在谈到本案的时候,我说了很多“不知道”,不是我明哲保身耍滑头,而是真的不知道。在咱们这个环境里,有些事,道理上应该知道,主观上想知道,客观上却只能不知道。这很荒诞。
刘若英在歌里唱,想你的时候,抬头微笑,知道不知道。
只是,面对这些荒诞剧,我没有微笑。
闲话少说,接着说正题。
这一部分我想说点儿有关证据的法律常识,然后再说说实体法问题。
以前,咱们的司法体系里有一个原则,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和法律是整个法律工作的两大主要内容,认定事实靠什么?当然是证据。
上面的原则后来又有了一点儿细化,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强调了证据。
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认定的事实,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哪些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怎么收集,收集的证据又怎么用,这就是证据问题。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最严格。
这里要扣个字眼,严格来讲,只有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查证属实之后,并且被生效判决确认的,才能叫证据,这些过程之前的,无论后来有没有被确认,一律都是“证明材料”。
咱们的证据法理论和实务里,对于证据,要求有三xing。
第一叫客观xing,什么叫客观xing呢?就是指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清,实实在在,不以主观意志转移的真凭实据,排除想象、推测和伪造、臆造,比如你今天梦见夏俊峰sha了人,这就缺乏客观xing。
第二叫关联xing,就是说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法律联系,不能把案件发生时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的都算作证据,比如夏俊峰卖炸串,是鸡肉串还是牛肉串,多少钱一串,这些在本案里就缺乏关联xing。
第三叫合法xing,就是说证据的提取、收集、运用、审查、确认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否则不能予以采信,这其实就是大家在电影里尤其是美国电影里经常看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们这个专业和行业里,有一种对于证据的分类,叫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什么叫原始证据呢?比如各种文书、证件、单证、票证的原件,fanzui工具的原物,就是原始证据,有点儿像我们平时写论文用的“第一手材料”。
那 什么又叫传来证据呢?就是不是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了复制、传抄、转述、甚至加工的证明材料,比如复印件、抄件、照片,最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里面的不 是自己亲眼所见而是经过别人转述或者看了别人描述的文字而获得的部分,对于这部分有一个术语,叫“传闻证据”(注意区分上面说到的传来和这里的传闻)。
之所以要提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是因为咱们在运用和审查证据的时候,有两条规则。
一条叫传闻(而不是传来)证据排除规则,是说尽量排除或者不采信传闻证据,即使采信也要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和配合。
另一条叫最佳证据规则,是说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比起来,原始证据更优。
上面说到的分类,是一种理论分类,不是立法分类,理论分类虽然也指导运用,却不一定明明白白的出现在法律规定里,而是隐含在法律规定的背后,这就是法科专业不仅仅只是背法条的原因之一。
证据还有立法分类。
咱们最新的刑事证据分类有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fanzui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这些都是中国字,看上去不难懂,但是细想起来还是有点儿玄机。
比如物证和书证,假设我们有一张带血的纸条,纸条是张三写的,写的是“李四木有小XX”,用来证明李四给张三“放了血”的时候,这张带血的纸条是物证,但是用来证明张三事先辱骂李四而有过错的时候,这张纸条就是书证。
所以,同一样东西,不同的场合,可能分属不同的证据类型。而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运用和审查的时候,要求和规定也有不同。
我们来看看本案吧。
对于本案证据的认知,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法律文书:
《沈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沈公刑诉字【2009】195号)》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沈检刑诉【2009】270号)》
《夏XX一审辩护词 范XX 2009.10.2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
《询问笔录 滕X 2010年2月25日 3:30》
《询问笔录 滕X 2010年6月28日 3:30》
《夏XX案二审辩护词 滕X 2010.6.29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
《调取证据申请书 陈XX团队 2011年5月23日》
《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辩护词 陈XX团队 2011年6月13日》
这些文书里都提到了哪些证据呢?
先看控方,就是公安局和检察院,严格讲就只有检察院。
首先在起诉书(沈检刑诉【2009】270号)里出现了一点儿,“被害人张X的陈诉,辨认笔录;证人陶X、曹X、祖XX、张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诉、辨认笔录等证据。”
只是简单说了有哪些证据,证据内容是什么,不知道,但是我们可以知道,这里面涉及了几个人,被害人张X,证人陶X、曹X、朱XX、张X,还有咱们的被告夏XX。
然后在一审判决书(【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里出现了相对详细的证据(我在引用的时候,为了方便认知,在顺序上做了调整,为了减轻阅读压力,省略了不是很重要的部分):
1、被害人张X陈述及辨认笔录:
我 们队清理五爱市场周边的小商贩。。。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路口时,有一个卖肉串的男子和他妻子被我们拦下。由于我是司机就没下车。不知什么原因这个男子上了 另一台车。。。申X先下车进了办公室。我把车停好后进的办公室。当我刚走进办公室,看见这个男子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XX。我看情况不好,过去拽了他一 下,把他拽到墙附近。他回手就扎了我一刀。我用力推了他一下,我就跑了。我跑到后门,从后门进屋后,看见我们队长申X和张XX都躺在地上,流了很多的 血。。。
被害人张X对两组年龄相近,不同男性照片各10张进行了辨认。其两次辨认出夏XX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男子。
2、证人陶X(街道办事处司机)证言:
我 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大约过了5、6分钟,夏XX就上了我车,当时夏XX是主动上的车,曹X坐副驾驶,张XX 坐曹X后边,夏XX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X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 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XX趴在地上,申X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3、证人曹X(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证言:
。。。 队长申X和队员张XX把一辆炸串的倒骑驴拦下。。。要扣这家的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当时我在申X和张XX 的身边。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XX把申X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后来我们就把液化气罐抢下来放到我们的执法车上,我和张XX还有司机陶X上了这辆货车,夏XX 主动上了这台车,我们一起来到XINGZHENGZHIFA勤务区。我先下车从后门进的屋,然后到前门打开卷帘门,当时看见张XX和夏XX在门口站着。这 时我着急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了。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左右,就听见勤务区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X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 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XX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
4、证人祖XX(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证言:
。。。 男的不让我们扣倒骑驴上的物品,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和我们同归于尽。我们将液化气罐夺下来放在货车上,这个男的主动上了货车。。。这辆车就先 走了。车上坐着曹X、一个司机、还有张XX和这个男的。等我回到队门口门前时,先看见张XX、申X倒在地上,身上有血。。。
5、证人张X(夏XX妻子)证言:
。。。他们就要没收我们的东西,我和夏XX过去拦不让他们拿。行政执法的一共十个人左右,就过来拽我和夏XX。后来给夏XX拽车上去了,还拿走我们家一个液化气罐,这过程中把夏XX的鞋底给拽掉了。。。说是去队里处理。。。
6、被告人夏XX供述:
我 和XINGZHENGZHIFA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这人(张XX)就和我说,你等着吧。。。 刚进屋,又回来一辆行政执法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申X),进屋骂了我一句,然后就动手打我。。。把我领进来的那个人也动手打我,其中后进来的人要用茶杯 打我。这时我就急眼了,我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他们一顿乱扎,然后我就跑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有我、张XX、申X、曹X四个人,曹X没动手打我。我记得扎了张 XX、申X两个人,都扎在腹部,一顿乱扎,扎了几刀记不清了。我用的是折叠刀,平时炸串割香肠用。刀是我当场打开的,扎人时我的右手也被刀划伤。这把刀在 我跑的过程中不知道掉哪了。当时我穿的衣服被我扔到浑河里。。。
7、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勤务室。。。现场提取血迹8处12份。。。检出申X的DNA。。。检出张XX的DNA。。。检出夏XX的DNA。。。
8、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申X系因左X、背部刺创,特别是左X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XX系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X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X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
10、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
11、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二审裁定书(【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里提到的控方证据和上面的一样。
咱们用前面说过的常识认认看,这都是些什么类型的证据。
1是被害人陈述
2——5是证人证言
6是被告人供述
7是现场勘验笔录
8、9是鉴定意见
10、11可以算书证
本案里控方本来应该有的两样物证,一样是凶器折叠刀、一样是案发时夏俊峰穿的衣服(陈有西团队的辩护词判断上面可能有血迹)一律没找到。
还有一样物证是夏XX被踩掉的鞋底,在上面的证据里没有体现出来,但这是辩方提供的,所以在这里也暂时没必要体现出来。
这里面有没有传来证据?暂时看来还没有。但是也不能说死,因为毕竟没有看到证据们的真相。
接下来要说说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有优劣之分,用专业术语说,叫“证据的证明力”。
这在前面其实点到过一点儿,大家还记得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吗?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明力强的证据优先用,起主要作用;证明力弱的证据少用,跟主要证据和其他证据配合着用,起次要作用,有的时候,甚至不能用。
那么什么类型的证据证明力强,哪些证据证明力又弱呢?
原则上说。
原始证据证明力强于传来证据。比如原件优于复印件、亲眼看到的优于听说的;
实物证据优于言辞证据。比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实物证据优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为什么言辞证据证明力弱?因为无论从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表达能力来讲,还是从人心理的复杂程度来讲,又从言辞本身的特性来讲,言辞都不是特别靠谱。老话说“口说无凭”。
上面说的是“原则上”,也就是说,即使按照证据类型,某类证据证明力强,也不是一定说了算。
这里就要举两个例子,说说两样我们经常能在影视作品里看到的证据,也做一点儿小小的明确和澄清,他们是:指纹和DNA检测。
先说指纹。
指纹并不是像我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完全独一无二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指纹是一个概率问题,理论上两个人有相同的指纹的概率很小,同样是理论上,这种可能也不是完全不存在。
指纹比对的方法是在两个指纹之间寻找几个关键点上的相同和相似,而不是两个指纹完全相同,真正专业严谨的鉴定人员只会说,两个指纹之间在这些关键点上相同,而不会说两个指纹就是同一个指纹。
而且,现场遗留的指纹并不一定完整清晰有效,即便完整清晰有效,对它的提取、保存、运输和比对分析都要由人来完成,这个过程里出现被污染、被调换以及操作失误的可能性不是没有,有的时候还很高。
DNA检测也是一样,原理上虽然比指纹要准确可靠得多,但是仍旧会有样本有效性和提取、保存、运输和比对分析等等过程中的那些问题。
说这些其实是想告诉大家,对于证据,不能单独孤立的看,而是要结合案情和侦查情况,在所有证据之间全面的分析和审查,假如只有孤证,无论这个孤证多么科学,证明力多么强,仍旧不能采信。最终用来认定事实的,是一组互相配合的证据,专业术语叫“证据链”。
那么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审查到了一个什么程度就可以采信了呢?这个问题就叫“证明标准”。
咱们的法律有两款规定。
第一款,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性怀疑。
这里要注意第三项——排除合理性怀疑,这一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的内容,之前并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夏XX案一审二审都用不上。
说完了证据分类、证明力和证明标准,该说说这些都是怎么用的了。
先说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说,对于案件事实,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由谁负责证明,证明不了的话又由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败诉等等不利后果。
咱们的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里,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里,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什么叫公诉什么叫自诉呢?简单实用但并不一定完全准确的判断标准是,有检察院的叫公诉,没有检察院只有被害人起诉的叫自诉。
那么既然检察院负责对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是不是检察院只需要提供有罪的证据呢?当然不是。法律又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一切证明材料做全面收集和调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无论是有罪、罪重还是罪轻的证据都应该向法院提出。
咱们的刑事审判有三方:控方、辩方和审方。在证据问题上,检察院作为控方负责提供证据,提供了哪些证据我们前面在说证据类型的时候已经说到了,辩方和审方干什么呢?
先说辩方。
辩方在证据问题上的主要工作有两项:
第一项,是负责收集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材料。
第二项,就是挑检察院提供的那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毛病,怎么挑?大家还记得前面说过的证据要求有“三XING”吗?就是挑他有没有那“三XING”。这说起来好像很容易,但做起来其实有大学问。
我们重新看看本案。
本案里辩方都提供和提到了哪些证据呢?
首先是一审辩护词(范XX 2009.10.22):
1、 在申X的《鉴定书》中,关于体表检验第4条记载:左臂内侧在14厘米X4厘米范围内有三处青紫变色。。。第5条记载:左手背在9厘米X7厘米范围内有二处 皮肤紫红变色。。。第6条记载:右上臂中内侧中段有5厘米X3.5厘米皮肤青紫变色。显然申X在去世之前曾与人打斗。因为夏XX在市场没有和申X动手,所 以申X身上的伤痕一定系在回XINGZHENGZHIFA办公室后形成的。
2、我们做了一个试验,从XINGZHENGZHIFA局打车到463医院耗时为: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
这在陈XX后来上传的证据目录里有两条,第一条是出租车票据,证明车程是五分钟,第二条是张XX的鉴定意见,证明实际用了19分钟。
两份证据是想证明XINGZHENGZHIFA沈河分局自行将申X、张XX送至医院的过程中,耽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也是申X张XX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一个原因。
3、案发前,夏XX与其妻均为下岗职工,虽然收入低微但自食其力。平时表现很好。这在上面说到的证据目录里有一份证明(书)。
4、庭审中辩护人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即夏XX在被抓时曾主动举手示意。夏XX系主动投案的倾向。这是利用了庭审过程中的调查结果,有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
5、从证据目录里,我们还知道,提供了六份证人证言,还有一个物证,就是被踩掉的鞋底,这都是想用来证明夏XX在执法过程中遭殴打。
这部分证据是想证明这样几点:1、被害人暴力执法,回到勤务室之后血案发生之前也曾有打斗;2、被害人死亡有救治延误的原因,不只是夏XX的原因;3、夏XX平时表现良好;4、有主动投案情节。
因为还没有说到实体法,所以不好说太多,只说一句,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情节。
然后再看二审。
二审有两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都是夏XX。
第一份(2010年2月25日 3:30):
。。。 我们推车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车拽住了。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我抓住自己说,有一 CHENGGUAN往我后脑勺达我,三四个CHENGGUAN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问:你为什么不想去?答:他们像土匪一样,也不 是执法。
。。。到了执法队,陶X先下车,开门。。。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X),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 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X面对面了,马上张XX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XX和申X就把我夹中间了。张XX 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问:之后?答:我就去捂痛的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问:什么刀?答:水果刀。。。这把刀是我平时 切肠子用的,每天都带着,天天用。(如当头卖出,则刀应当在车里)。问:之后呢?答:我摸到刀,把刀掰开,这时他们还继续打我。申凯拿一个大缸子(直径 10多厘米,高20厘米左右)砸我,我躲,砸到我脖子、脑袋上;我本能拿刀朝他们一顿扎。。。问:之后呢?
答:我就跑了,终于能跑出去了。
。。。 想去医院看手,看到有BIANYIJINGCHA,我就双手高举过头,他们过来给我带背铐,问是不是夏XX,我说是,他们就带我去沈河区分局了。。。到分 局后,我让照了相。两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的一块淤青。当时没照。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左耳两个月都一直耳 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上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
。。。曹X的证词有问题。车上没有曹X。我坐在副驾驶后面,张XX坐我左边,副驾驶没人。。。
第二份(2010年6月28日 3:30):
。。。问:你是主动上来CHENGGUAN的车还是被强行拽上来的?答:被抓拽上车的。连推带拽。CHENGGUAN说:不行给你整队里去。。。
。。。问:在被带到CHENGGUAN办公室里有没有意识到身上有刀?答:没有。。。
。。。车上没有曹X,他说谎。。。
。。。问:两个CHENGGUAN在打你,你知道不知掉什么时候会结束?答:那我哪能知道啊。问:有没有听说过其他商贩被CHENGGUAN打的事件?答:经常有。问:自首的情况?答:看到可能是JINGCHA,手里有枪,我就举手过去了。。。
这两份询问笔录里,滕X为什么要问夏XX执法的情况和他是主动上车还是被拽上车的呢?因为他想证明CHENGGUAN暴力ZHIFA,还想证明带夏XX回执法局是非法XIANZHI人身自由。
为什么要在水果刀的问题上重复发问呢?因为他想证明夏XX事前没有用刀杀人的动机和想法,更没有预谋。
对上面曾经提到过的曹X证词的否认是在给控方提供的证据挑毛病,假如能成事,这就是作伪证的大毛病。
除了以上几个问题,询问笔录里的其他问题想证明的跟一审辩护人一样:1、被害人暴力执法,回到勤务室之后血案发生之前也曾有打斗;2、有主动投案情节。
再看二审辩护词(2010.6.29 ),这里提到的前面没有说到或者说的不细的证据有:
1、证人史XX、张X、贾XX、尚XX、张XX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CHENGGUAN围着夏X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
2、证人史XX、张X、贾XX、尚XX、张XX证明,是CHENGGUAN人员强行将夏XX拽上车,而不是夏XX主动上车。
3、 死者申X左XIONG和背部刺创,死者张XX左XIONG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申X身高1.82米,张XX身高1.80米,而夏XX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XIONG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当时夏XX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XIONG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XX被踢 成半跪姿势后,申X和张XX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4、十八起全国各地CHENGGUAN暴力ZHIFA造成被ZHIFA者死亡的例子,这是想证明夏XX被殴打当时情况的急迫性和危害性,这样的证明叫间接证明,这种证据叫间接证据,是不得已而为之,证明力相对较小。
5、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X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 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 商贩的事实。
这第五个证据既没有被打骨折的商贩的证言,也没取得相关报案记录,最多只能算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传闻,在法律上,其实相当于没有这个证据。
最后看死刑复核审辩护词(2011年6月13日)。
一般情况下,案子经过了两次审判,到了这里,就很难再有新的证据了,辩护人能做的主要是给控方证据挑毛病,但是这里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证据:
1、沈阳市城市GUAN理XINGZHENG执FA局沈河分局第0120087号《XINGZHENGZHIFA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CHENGGUAN执FA人员曹X、唐X于2009年5月16日向夏XX妻子张X开具煤气罐扣押通知的事实。
2、证人史XX2011年5月24日《询问笔录》。。。在夏XX被强行带走后,又来两辆城管车,下来两人给夏俊峰妻子开具“罚单”后乘车离开,其不认识开“罚单”的执法人员名字。。。
这两项证据,是想证明控方的三个证人之一的曹X作伪证,而三个证人的证词里,曹X证词是最详细的,假如被采信,就有打断对方证据链的可能,能得到这两项证据,对辩护人来说,是很有利的。只是由于我们不知道的原因,这部分证据没有能对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核准死刑造成影响。
现在我们来看看辩方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吧:
1、夏XX被踩掉的鞋底
2、出租车收据
3、对于被告平时表现的证明书
4、六份证人证言(还有一种说法是一份证人证言六个人署名,我个人觉得这有点儿可疑)
5、沈阳市CHENGSHI管LI行ZHENG执FA局沈河分局第0120087号《行ZHENG执FA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三份《询问笔录》(夏XX两份、史XX一份)
7、十八起全国各地CHENGGUAN暴力执法造成被执法者死亡的例子
大家有没有觉得跟控方提供的证据相比,辩方提供的证据差了一点儿,没那么连贯和正式?
但这就是刑事诉讼,跟民事诉讼不同,辩方不需要对自己的主张举太多证据,实践里,也没有能力和权力在证据数量、类型和形式上跟控方争高低。
那么辩方怎么办?
一方面,是利用控方提供的证据,大家还记得前面说的吗?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应当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一切证明材料做全面收集和调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无论是有罪、罪重还是罪轻的证据都应该向法院提出”
控方提供的证据就是辩方的证据,只要能调取到的,都要翻来覆去仔细看,这个时候控辩双方比的是耐心、细致和解读能力。
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在证据“三XING”上“挑毛病”,因为我们的刑法讲“疑罪从无”,就是说关键事实有疑点无法解释的,就不会定罪量刑,只不过,夏俊峰案发生的时候,我们在证据上还没有正式明确的“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本案里辩护人是如何“挑毛病”的呢?
大家可以看看本案的《死刑复核审辩护词》,里面有详细的阐述,由于篇幅和时间有限,就不一一说了。
说完了辩方,再简单说说审方。
审方也就是法院在证据问题上的主要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双方提供的证据:
假如控方证据不足或者有瑕疵可补正的,可以要求控方补正、解释甚至补充侦查。
假如辩方证据不足或者有瑕疵可补正的,也可以要求辩方补正、解释。
假如辩方发现了证据线索,但是由于自身能力、地位和权利受限,无法取得,请求法院出面收集的,法院可以收集。假如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不经申请自己主动收集。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审查、核实、认定都在法院的主持下由法院最终决定,但是法律对什么事实需要证据证明,不同证据又该怎么审查有详细规定。
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
本案里,审方在证据上做得怎么样?
我没有亲身经历法庭程序,对于一审二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情况几乎不了解,所以不好下结论。
证据问题其实没有对还是错,因为我们永远无法完完全全的还原案件事实,无论控方、辩方还是审方,都是在有限的时间、材料和手段下,尽力做一个相对合理的证明。
但是我跟大家说句心里话,从现有材料来看,审方至少在态度上,有点儿太轻率。
为什么会这么轻率?或许是因为案件压力大,或许是因为业务能力有限,也或许是因为别的原因。毕竟咱们司法体系的运行不仅仅是靠法律,还要照顾政策和社会效果,而再往红线的方向推一推,还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和指示。
至于本案是哪种情况,我们还是不知道。
提起这个,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烦躁?其实很多法律工作者也觉得很烦躁。可这就是咱们的司法体系,无论怎么样,都要在这个体系里想办法。那么跳出这个体系行不行?
法律止步于革命。
我刚刚说从现有材料来看,审方至少在态度上有点儿太轻率,但也可能轻率的反而是我,因为有的时候,很多疑点的存在,或许只是因为我们了解得不够多。
夏俊峰案一审二审时我们没有正式明确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现在咱们有了,但愿以后咱们能用好。虽然,咱们的“排除合理怀疑”,还刚刚起步。
以上是证据问题,今天说不成实体法问题了,只好下次再说。
第二次重复那句话,假如有本专业的同行、同学和法律爱好者能够补充、商榷和指正,我个人自然非常欢迎,我想看这篇日记的大家也一定会非常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