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洋洋大观

夏俊峰案的法律常识及其他(一)

时间:2013-09-29 09:02:07  来源:豆瓣  作者:sevenus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大家都很关心,一顿吵,最后还是以阵营争论收场,争来争去,你来我往,冷嘲热讽,大家都不服气,瓶子里装的还是那几种酒,只是又添了人命这道下酒菜。

我想用空闲时间,借着自己还有点儿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零敲碎打些分析和看法,以及案件里用得到的法律常识,说不定能有点儿什么帮助,对我自己,也对大家。

这些分析和看法的材料根据,完全来自于陈有西公开的这个案件的部分进展过程和卷宗内容。无论从认真负责的态度来讲,还是从专业的角度来讲,这些材料都远远不够,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对而言,这大概是我能得到的唯一真实可靠(但未必未经剪裁,也未必完整)的材料。

我没有使用新闻采访和报道,一来是因为我对咱们媒体的现状多少有一点儿粗浅了解,二来是因为新闻采访和报道里的干货太少,倾向性的心理暗示又太多,需要把两者有效的区分开,这又是我没有自信胜任的。新闻采访和报道自有它的价值和用处,但是在这个情况下,还不会被用到。

我 的分析和看法里,会谈到一些法律常识,这是我主要的目的所在,但由于我个人时间、表述能力和专业能力都有限,也由于考虑到言说对象可能的接受能力和言说场 合,所以尽量用好懂的大白话,少讲法言法语,也基本上是点到为止,不做细致深入的展开,假如有本专业的同行、同学(一同学习之谓也)和法律爱好者能够补 充、商榷和指正,我个人自然非常欢迎,我想看这篇日记的大家也一定会非常欢迎。

这个案件从2009年开始一直闹到2013年才结束,中间经历了新法(包括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旧法的修改,我一律以新法为准,毕竟逝者已矣,需要获得意义和帮助的是我们这些活着的人。但是在涉及到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时候,还是以当时的法律为依据。

在 我们这个专业和行业里,有一种对法律的分类,叫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比如刑法,后者规定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问题比如刑事诉讼法, 以前我们不重视程序,后来发现,程序保障实体,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这是传来的“先进观念”,也是“文明社会”的表现,所以有了一句话,叫“程序先 行”,我在分析和看法里也是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尽量区分开程序法问题和实体法问题,也想大家能留心和注意。
证据问题跨越程序和实体,是两边都要涉及到的,所以两边都会谈到。

下面是正题。

先说说大致的案件进程和经过。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常识是咱们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哪些阶段以及每个阶段需要多少时间,这是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

需要多少时间,法律上叫期间或者期限,这是一个硬性规定的技术问题,有按小时、按日和按月三种计算方式。

按照小时计算的,开始的小时不算,比如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假如在中午十一点十五分被拘留,那么就从十二点开始计算24小时。

按照日期计算的,也是一样,比如法律规定被拘留以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以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通常所谓批捕),假如在5月17日被拘留,无论是17日的什么时间被拘留,都从18日开始计算三日的天数。
“以内”“以下”“以上”都包括本数,比如24小时以内,就包括24小时,“以外”、“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期间的最后一日刚好是节假日怎么办呢?除非是因为有人在押而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期间,其他的一律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第一天作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按月计算的,有28天一个月,也有30天、31天一个月的,那怎么算一个月呢?从本月某日到下月同一日就算一个月,比如1月17日到2月17日,这就算一个月。
2月28日开始是不是也到3月28日是一个月呢?当然不是,因为28日是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开始算的,也要到下个月的最后一天也就是3月31日才算一个月。
半个月,统一都是15天。

是不是很繁琐?我也觉得很繁琐,但法律就是这样的,因为需要尽量明确。

2009年5月16日11时20分许,夏俊峰案发生。在城管执法室发生冲突,杀死两人重伤一人,当天被追捕,当街投案。公安认定为抓获。
200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2009年6月12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2009年8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这是第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叫侦查阶段,除了贪污、渎职等归检察院管的刑事案件以外,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都归公安机关管。
公安机关有许多侦查措施和手段,其中比较吸引眼球的我们在各种相关影视作品里能了解一二,这个部分里有涉及到并且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手段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刑事拘留(区别于行政拘留)。

夏俊峰是先被刑事拘留的,为什么可以拘留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有规定,很简单,大家可以自己看。
这里需要说的是拘留以后怎么办?当然是讯问和调查。但是法律有一些规定,第一、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第二、拘留以后,至迟不超过24小时,最好是立即送到看守所;第三、拘留以后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通知了可能有碍侦查。

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在案件事实尚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个时候,案件只在幼年阶段,还不是真的案件,拘留不能无限期进行,让一个案件真的成了案件的,不是刑事拘留,而是逮捕。
我们平时说的“捞人”,最佳的时机就是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经过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材料其实就已经开始陆续转到检察院,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多了,“捞人”的难度和运作成本也相应加大,就已经不是最佳时机了。

假如拘留之后通过侦查发现拘留错了或者没必要拘留,要么放人销案,要么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继续侦查。上面提到的“捞人”,很多时候,其实就是把拘留运作成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真正能运作成放人销案的,相对较少。
假如通过侦查发现有必要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就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只有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权力,对于逮捕只有执行的份儿,没权决定,批准逮捕的权力归检察院。

那么公安机关拘留到什么时间提请批准逮捕呢?法律规定应当在拘留以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到四日,也就是说,最短拘留当时就可以提请,最长是7天。超过这个时间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还是要么放人销案,要么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继续侦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就是最长30天,但是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就要给回应,这个回应也有期限,法律规定是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或者批准或者不批准,总之要给个准信儿。
批 准逮捕的,就接着剥夺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必要剥夺人身自由的也可以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批准逮捕的,仍旧是要么放人销案,要么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然后继续侦查。假如公安机关觉得不批准逮捕没理由,还可以复议,但是复议期间还是要放人、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继续侦查。

现在我们算一算按照法律规定,从拘留到逮捕最长需要多少天吧,7+7=14天,那么本案用了多少天呢?从5月17日到6月12日。大家自己算。怎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中间又发生了什么,从现有材料来看,无从得知。

批 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就要继续侦查,这个继续侦查也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能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两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 月。重大复杂案件,延长一个月还不能侦查终结,并且或者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或者是流窜作案,或者是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是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经省级检 察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两个月。延长两个月之后,假如嫌疑人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又可以延长两个月。
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以后,在公安机关手里一般最多可以待2个月,重大复杂的,最最多可以待7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特殊原因下,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有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不限期延期审理。

那么本案用了多少时间呢?6月12日到8月11日,时间刚刚好,不算太长。

这部分结束了,案件在公安机关手里待了86天,该转到检察院了。

转到检察院的部分叫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对案件作全面审查,决定是直接起诉,还是补充侦查以后再起诉,或者干脆不起诉。这个阶段也有时间限制,是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一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延长半个月。

2009年8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09年9月17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从8月11日到9月17日,不算超期。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案件接着转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要说的是“四级两审”。
四级是指四个级别的法院: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
两审是指两审终审,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第一次宣判宣判以后,检察院可以抗诉、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上诉,最多经过两个级别的审判就算最后判决。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以后仍然可以上诉、抗诉,二审法院还是要受理。又比如二审法院判决的案件仍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提审。但在咱们的司法实践里,这些例外都是少有的情况,基本上不会闹成那么僵的局面,基本上二审就可以审结。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法律术语的区别,他们是重审、再审和提审。

四级两审之外,还有提一提咱们的审判程序,咱们有两级审判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一审程序又分成公诉案件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程序、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是基础,自诉案件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变化或者简化而来,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还有特别规定。二审程序也是在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变化而来。

我们先看本案的一审。
2009年10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辽宁范玉龙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以故意伤害罪、有防卫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从轻辩护。举证被否定,传证人出庭被法庭拒绝,控方证人旁听审判在听众席上站起来作证,法院采信其证言。
2009年11月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这里适用的显然是公诉案件普通程序。
这个程序大致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接到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开庭→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召集控辩双方了解情况→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控辩双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

开庭的程序大致如下:
开庭,包括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等内容→审判长宣布开庭、宣读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辩护的权利等。

法 庭调查,包括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审判人员、公诉人讯问被 告人→被害人像被告人发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对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包括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辩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宣判都叫判决,宣判的有的时候是判决,有的什么是裁定,判决主要解决实体问题,最正式,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相对没那么正式。

一审程序的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也有时间限制,叫做“审限”,是从受理案件以后开始算的两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是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可以再延长。

本案一审从10月22日到11月5日,判得很快。

一审之后是二审。
2009年11月10日,夏俊峰提起上诉。
2010年6月2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滕X律师作正当防卫无罪辩护。
2011年4月3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夏俊峰死刑。报最高法院复核。
2011年5月9日,二审宣判。

不服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不仅可以是被告人,也可以是公诉人,前者不服叫上诉,后者不服叫抗诉,对象都是一审判决,受理的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上诉、抗诉都有期限限制,对于判决的期限是十日,对于裁定的期限是五日。
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从接到判决书和裁定书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可能有几种结果,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改判。本案就是第一种。

二审同样有审限,跟一审的审限略有区别,一般情况是从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以内,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是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批准可以再延长。

根据目前的材料,只知道09年11月10日被告人提起上诉,即使从2010年6月29日开始计算,到2011年6月9日宣判,也已经算是旷日持久啦。为什么要等这么久?从现有材料看,只能任意推测,天马行空,实话说,咱们还是不知道。

本案这类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都很高的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其实,死刑已经算是基本坐实了,因为咱们的司法体系很少允许出现影视作品里那种峰回路转的戏剧性,最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2011年4月3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夏俊峰死刑。报最高法院复核。
2011年5月17日,京衡律师集团应张晶要求,接手夏案死刑复核审的辩护。
2011年5月23日,京衡律师向最高法院刑一庭提出三项申请:1、阅卷申请;2、调取证据申请;3、复核庭听证申请。书面要求约见复核审法官。
2011年5月28日,向最高法院刑一庭寄出五份新证据。书面要求法官约见。
2011年6月3日,向最高法院要求约见法官。
2011年6月13日,经辩护律师亲赴最高法院要求,刑一庭夏俊峰案死刑复核审合议庭法官,集体约见复核审辩护律师陈有西,认真听取了一个小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维持一、二审法院判决,核准死刑,夏俊峰会见家人后被执行死刑。

咱们的死刑复核程序分两类。
第一类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中级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死刑案件,假如被告不上诉,先有高级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法核准。
高级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死刑案件,假如被告不上诉,报请最高法核准。
高级法院判处的第二审死刑案件,已经是终审,也就没有上诉不上诉的问题,直接报请最高法核准,比如本案。

第二类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中级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由高级法院复核。

复核结果有几种,裁定核准,纠正错误后仍旧核准,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复核程序并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实践里有的在一个月内就完成,理论上讲其实还可以一直拖着不做决断。

本案从2011年4月30日拖到2013年9月25日,这又是因为什么呢?从现有材料看,我们仍旧不知道。

以上是本案进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常识,基本上是程序法问题。下一部分或许要谈些实体法问题。

还是那句话,假如有本专业的同行、同学和法律爱好者能够补充、商榷和指正,我个人自然非常欢迎,我想看这篇日记的大家也一定会非常欢迎。

PS:
上面的日记里,关于一审和二审审限的说明,是按照新修订的,也就是2012年3月14日修订,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为准,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期间,仍然按照修订前的规定来评价,修订前的规定是:

一审审限是,受理之后一个月以内,最多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最多最多两个半月。
二审审限是,受理之后一个月以内,最多不超过一个半月,有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情形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院受理的案件,审限有最高法决定。

我在最开始说,在判断本案情况的时候,要以当时的法律为准,这一点没有贯彻得很好,是我自己的疏忽,现在发现了,单独更正出来,原文还保留未更正前的原貌,除了对自己和看日记得大家负责以为,也算给自己提个醒。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资讯
饶毅,不做院士又怎样?
饶毅,不做院士又怎样?
嫁给梁山的女人——女烈士扈三娘事迹感动大宋
嫁给梁山的女人——女
司徒文:我所知道的北大武斗
司徒文:我所知道的北大
 NASA:依赖施舍的伟大
NASA:依赖施舍的伟大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