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主义思维方式泛滥的朝野对峙中,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无辜者无法通过自由媒体和独立司法保护私权;权力也容易以误伤与冤枉为借口掩护贪腐官员们于政治浑水之中
“房哥”因网络反腐落马,“房嫂”则被证明是误伤。两起事件的相关之处是,涉及违规泄密的房产信息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被处理。就像小偷反腐、情人 反腐,即便怪招迭出,腐败我自岿然不动不说,还滋生出别的问题,比如,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公民私权在这反腐冲浪中如何避免被吞没?
由于基础性的民主与宪政制度没有确立,民主立法、可控行政、独立司法这三项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权力行使方式就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派生性制度本身就带着大量的制度原罪而毛病百出。
国人的私有产权就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人们的财产很大程度上依靠侥幸而保全,并非依靠刚性的制度得到保护。无数人买了新房 搬进新家时,有无数人因为被强拆而失去房产和土地;无数人为钱财劳碌奔忙时,有无数人遭逢无妄之灾,巨大资产瞬间被官府或其他强势者无理或编造理由剥夺— 重庆这半年来不就在为薄熙来当年新“打土豪分田地”的黑打找补吗?就在这样低劣的私产保护制度中,许多官员的腐败财产也混迹其中。当然,只要权位尚在,他 们的私产肯定比普通人的要安全得多,而民间的公民自发反腐,也只能在这汪洋大海中寻找贪腐的事实证据,比如房产、高级表等值钱物品。
那么如何对待私产?假定一笔巨款信息被私下发现,产权人是某个人们一无所知的人,该怎么处理?
第一种做法是,既然是巨款,想必“来路不正”,马上到网上把这事抖出来,网民们于是人肉搜索,查出财产主人是官员或与任何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无关的普通公民:如果是官员,就反腐了;如果是普通公民,就算了。
第二种做法,无人理睬,悄无声息过去了,若干年后,有人发现,这笔巨款的主人是个官员。
第三种做法,先通过各种公开信息查明巨款主人身份,确认是普通公民,就算了;如果确认是官员,那就进行反腐性的实名举报、网上公开等。
第二种做法是一种无罪推定观念的运用,即没有证据(产权人身份也是一种间接证据)表明财产来源是非法的,就假定他是合法拥有那些财产,并不能因为若干年后发现产权人是官员而认为现在没有追究他是错误的,这是尊重私权所衍生的程序正义内容中应有之义。
第三种做法是一种很有公民精神的正确做法,既没有因为产权人身份不明就放弃,也没有因为追查而胡作非为;既兼顾了尊重私权,又遵循了程序正义,是值得提倡的。
第一种做法对产权人进行了恶意推定,先假定这笔财产是腐败赃物,并以对腐败赃物追查的姿态去查找产权人身份,既不尊重私权,也罔顾程序正义,可 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甚至刑法上的伤害。即使产权人是官员,事后证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此种方式获也是令人恐怖的,它很可能侵害无辜者的私权。
上述道理在法律人中比在其他职业的人群中更容易获得共识。法律思维是一种个人主义思维,它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个体、具体事 情上,它的平等性体现为法律像天上的雨—既落在平民头上,也落在官贵头上,私权的神圣性也因此凸显。法律思维还强调不能冤枉或者尽可能避免冤枉,集体主义 思维方式浓重的人群则特别难以理解并接受法律思维。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根本性对立,前者力求给予每个人公正,虽然不可能做到每一次的对待都公正;后者则力求集体性公平,每个具体人只是集体概念的工具,因此,当结果落实到具体人时,就未必公正,虽然偶有奖惩相当的结果。
如果用集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一切基于法律的行为都无从准确、直接针对具体人而发生,因此而落到具体人头上的必是歪曲的、错误的、不公正的,这就 是集体主义行动方式几乎总是被恶棍和蠢人利用的原因。例如“文革”时所谓对待“黑五类”的做法,后来的“严打”,以及近年来以重庆为典型的所谓“打黑”, 迄今为止一切政治运动中大量侵犯人权的案例,都是集体主义思维治国的恶果。
虽然阶层、阶级、职业等性质的集合概念可以用来分析一些宏观现象,但绝不能轻易落实到对待具体人上,因为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其财产所达到的阶 层,与其具体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排他性的关联。集体主义思维是等级制和特权制的产物,特权阶层因此同样遭到集体性仇视,无论何人,用集体主义思维方 式对待具体人,都容易导致践踏个体权利和殃及无辜者的结果,它同样表现在反腐过程中。因为大量官员腐败,所以每个官员都是腐败的,腐败官员很有钱,所以有 钱人肯定就是贪腐官员。以这样的思维方式来指导行为,往往会出问题,“房嫂”事件就是典型。
在集体主义思维方式泛滥的朝野对峙中,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无辜者,既没有可以讨说法的自由媒体,也没有可以定纷止争的独立司法,保护私权全靠运气。权力容易以误伤与冤枉为借口,进一步抵制乃至消解社会的自发性反腐,从而掩护贪腐官员们于政治浑水之中。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财新传媒编辑部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