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未遂反被指控谋杀
来自中国的移民帅贝贝和男友在美国印第安纳州经营餐厅。在2010年的圣诞节前,她从男友那里得知,对方早已是养育了两个孩子的有妇之夫,随后便惨遭抛弃。绝望之中,帅贝贝吞下了鼠药自杀。但所幸的是,她被朋友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存活了下来。
帅贝贝在医院接受治疗时,通过剖腹产手术将怀孕了8个月的孩子生产了下来。然而由于鼠药中毒,孩子在不久后便在母亲的泪水中夭折。遭受双重打击后的帅贝贝接受了一个月的心理治疗,随后便以谋杀罪和堕杀胎儿的罪名遭到逮捕和起诉。
看起来,帅贝贝的故事就像是华人移民的一场悲喜剧。但她服毒自杀时的身份却引发了一场美国社会的大争论:她是一个怀有8个月身孕的准妈妈。
胎儿也受联邦保护
帅贝贝的不幸,或许有中美两国文化冲突的原因在内。但从根本上看,她的故事也折射出了两个国家对于胎儿权利观念的不同。
关于胎儿权利的争论,最常见的是堕胎问题。在西方文化中,堕胎在道德、宗教和女权方面的争论尤为激烈。传统的西方道德观认为,胎儿的生命属于胎儿,其他认 不能随意剥夺胎儿生存的权利;而在宗教方面,受“人权神授”观念的影响,胎儿的生命受神所赐,人类无权剥夺胎儿的生命。即便是主张女性解放的女权主义群 体,也对怀孕的选择权是否属于女性权利存有争论。
沿袭了英国普通法系的美国各州,在最初也同英国一样,对堕胎行为严加禁止,直到1960年代才开始放宽对堕胎行为的法律规定。1969年,一位化名珍妮· 罗的德克萨斯女服务生怀孕后想要堕胎,却在立法禁止堕胎的德克萨斯州走投无路。一年之后,两名律师受罗的代理起诉代表德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 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案件后来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直到1973年,才以7比2的最高法院内部投票结果,将堕胎行为在美国合法 化。
美国各州法律对于终结胎儿生命行为的定性,其中蓝色为谋杀,绿色为攻击孕妇,黄色为其他针对胎儿的犯罪行为,灰色地区视胎儿胎龄而定。(数据来源:Wikipedia)
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给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亮起绿灯。法院对与妇女堕胎权的保护,采用严格审查标准,并且对堕胎行为的合法与否,提出了“三阶段标 准”。即怀孕的前三个月中,由于胎儿无法离开母体存活,所以孕妇可以在和医生讨论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政府会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只能 以保护孕妇健康作为必要条件;而在之后,由于胎儿在离开母体后可以存活,政府有义务在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所以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堕胎都是被禁止的。
在帅贝贝的案件里,虽然她的行为不涉及堕胎,但经过33周的孕期之后,胎儿已经进入了政府的保护义务范围。至于这时的胎儿权利保护,我们就要从另外一个法案:《未出生暴力受害者法案》(Unborn Victims of Violence Act)说起。
保护胎儿立法一波三折
虽然在美国,离开母体可以存活的胎儿,其利益受到联邦政府保护。但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未出生的胎儿却往往不被视作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因此,伤害孕妇致使 胎儿死亡的暴力犯罪,往往不会被定性为谋杀。但在1988年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受害的胎儿在诞生后不久死亡,具备了美国法律中所承认的“人”的条件。所以 此案成为了鲜见的特例。
1999年,美国国会第一次引入《未出生暴力受害者法案》。该法案首次认定子宫中的胎儿在遭受联邦定义的暴力犯罪后受伤或者死亡时,具备成为法律受害者的 资格。因此,胎儿在遭受暴力侵犯后,无论是否能够活着出生,都可以依据该法案对加害人定罪。但法案的通过过程一波三折,1999年和2001年,法案两次 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均被参议院驳回。直到2004年,才获参议院表决通过。不过由于法案可能会限制女性的堕胎权,因此也遭到了女性主义群体中,支持堕胎 选择权群体的反对。
几天前,帅贝贝在关押一年之后保释出狱,但仍然需要等待今年12月的判决。如果罪名成立,她将面临10年的牢狱生活。不过,由于对美国孕妇因意外致使胎儿 受伤或死亡而获罪的担忧,以及反对《未出生暴力受害者法案》的女性主义群体对她的同情和支持,帅贝贝或许能够免除这场冲动所带来的牢狱之灾。不过,对于美 国这种对不想生育后代的母亲们常常加以限制的文化来说,帅贝贝的案件或许也是一场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