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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学金:生育控制成本有多高?

时间:2012-05-04 10:35:43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应尽快取消社会抚养费,逐步放开人口政策,减少生育控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

  【背景】5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2011年全国31个内陆省市社会抚养费总征收规模或达279亿元,报道还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各地累计的超生罚款可能高达1.5万亿至2万亿元。而这些数额巨大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却成为一个迷。
  人口计生委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官方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对超计划生育的处罚,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个别省改为“社会抚养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规定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的对象主要是超生家庭,具体做法是按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定倍数征收。从此,计划生育罚款终于“合法化”。
  由于严格控制生育,因此带来的财政支出和社会成本居高不下。据人口计生委《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2010年全国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为522亿元,比上年增长18%,人均人口计生事业费达到38.94元;2006年至2010年,全国计划生育事业费从244.76亿元提高到522.1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0.87%。
  为控制生育而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生育控制成本高昂,是否合理?在生育率逐年下降、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取消?
  人口学家、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左学金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为权力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加大了百姓负担。这种制度应该取消。
  左学金表示,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用应该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但这些规定一直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目前,超计划生育罚款,已成为地方创收的一个手段。
  左学金解释称,生育控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用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暴力执法,由此带来的官民冲突和矛盾,严重伤及百姓对政府的信任。这是一种难以估量的社会政治成本。同时,由于严格控制生育,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由此带来的财政支出和社会成本也不可小觑。
  根据人口计生委《第四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共计50.87万人。其中,10.47万人属于公务员。而在全国乡(镇、街道)一级计生办中,共有公务员6.53万人,“自招自聘”人员为4.55万人。
  左学金还表示,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再次确认了中国人口生育率和人口增长率不断下降的趋势,在中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很低生育率”(总和生育率低于1.5),部分城市已经进入“极低生育率”(总和生育率低于1.3)的背景下,应该积极调整生育政策,立即放开二胎。
  左学金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取消社会抚养费,逐步放开生育控制。这不仅可以避免人为地加剧中国生育率下降和“未富先老”的进程,还可减少生育政策与家庭生育意愿的冲突,减少生育控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财政成本、社会成本和政治成本。■
  (财新记者 王永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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