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拿法律案件跟别人说文化差异,最便宜的方法是让他 看梁家辉那部《刮痧》,其次是去年那个留学生把狗放车里闷死吃官司的案子,暂不提前者里关于中医的问题,基本上敝朝人民很难想象美帝会搞出这样不近人情的 法律,这么点屁事就要把亲生子女从老爹老娘那抢走,为了一条狗命能把人扔到大牢里放几个月,简直搞飞机。因此法律上显现的文化差异,大多是在立法这一边, 至于司法,到哪儿都应该是有什么法就司什么法,有了差异,那就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了。
唐鹏的爹娘在美国被拘,体现不了什么文化差异—— 除非你要把敝朝司法的混账弊病算做一种中国文化。唐鹏父母去美国放风说要找受害人疏通疏通,可是强奸是刑事重罪、公诉案件,检方是原告,受害人是证人,根 本不存在被告和证人交流和解的可能,你要找被告疏通,无非是打算妨碍司法公正,胁迫或引诱对方作伪证——这又是一条重罪。所以美帝的差人闻风而动,把唐父 母也拘了起来,并且已经有检察官介入,只是大抵搞清楚对方一没有概念二未曾实施三谈不上影响恶劣后才没有提告,给普了法放出来。这整个一套步骤,美帝走的 都是再正常不过的流程,从拘人到放人毫无破绽,甚至可以算得上是法外宽大了些,而这套流程放在敝朝,也应该是这么干,敝朝刑诉法在这里,跟美帝没有什么区 别。
问题只不过是,敝朝司法很难按照正规流程去做一件事情,在敝朝犯了事,不少人第一想到的是砸钱捞人,而不是乖乖认罪博宽大,或者检举同犯跟检 方换取轻判机会,这大半不是他们的错,而是因为敝朝司法长期是小弟,哪位大佬来都能压上三分,只要你有神通,强奸案证人作伪证算得了什么,叫检方撤诉才算 有面子。
所以这东西能算文化差异否?新加坡与香港随地吐痰都是公诉案件,香港要罚钱,新加坡要打鞭子,这是文化差异,但要是明明有法可依却不按法 律来,就跟文化没有关系,只能说明当年老师在课堂上天天念叨的一句话,某朝距离法治国度还差了老鼻子远,裁判员当运动员的执法违法传统,教育出了一帮不把 法律放在眼里的黎民罢了。而媒体说美国检方基于“文化差异”放了唐父母,这简直是美帝甩过来的一记令人屈辱的耳光,意思是对这个好不容易才有了几套法律却 毫无司法独立可言的国度子民给予的一点小小恩惠——不过须知这耳光,显然不是只甩给唐鹏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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